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风险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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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南京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xxx、xxx、xxx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风险可接受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可接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选址和土地使用规划,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3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AQ 3046 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个人风险 Individual Risk (IR) 假设个体100%处于某一危险场所且无保护,由于发生事故而导致的死亡频率,单位为次/年。 3.2 社会风险 Societal Risk 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每年)的死亡人数。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 3.3 防护目标 Vulnerable Object 指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设施或场所,包括:城乡居民点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建筑、商业服务业设施、部分交通设施、公园广场设施等。 4 个人风险可接受标准 4.1 防护目标分类 4.1.1 防护目标按设施或场所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可分为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 4.1.2 高敏感防护目标应包括下列设施或场所: 1 文化设施。包括: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 2 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体育训练基地、中学、小学、幼儿园、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场所。 3 医疗卫生场所。包括: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 4 社会福利设施。包括: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 5 其他在事故场景下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低群体聚集的场所。 4.1.3 重要防护目标应包括下列设施或场所: 1 公共图书展览设施。包括: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 2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3 宗教场所。包括: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 4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 5 军事、安保设施。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公用设施。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不包括公安局。 6 外事场所。包括: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 7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或事故场景下人员不便撤离的场所。 4.1.4 一般防护目标是除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外的防护目标,根据其规模可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防护目标。一般防护目标的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一般防护目标的分类 防护目标类型 一类防护目标 二类防护目标 三类防护目标 住宅及相应服务设施 住宅包括:农村居民点、低层住区、中层和高层住宅建筑等。 相应服务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不包括中小学。 居住户数30户以上,或居住人数100人以下。 居住户数10户以上30户以下,或居住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 居住户数10户以下,或居住人数30人以下。 行政办公设施 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事业单位等办公楼及其相关设施。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以及其他办公人数100人以上的行政办公建筑。 办公人数100人以下的行政办公建筑。 体育场馆 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 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 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下的。 商业、餐饮业等综合性商业服务建筑。 包括: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类商业建筑或场所;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农贸市场;饭店、餐厅、酒吧等餐饮业场所或建筑。 不包括住宅区域的商业服务设施。 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建筑,或高峰时300人以上的露天场所。 总建筑面积1500m2以上5000m2以下的建筑,或高峰时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露天场所。 总建筑面积1500m2以下的建筑,或高峰时100人以下的露天场所。 旅馆住宿业建筑 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建筑。 床位数100张以上的。 床位数100张以下的。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商务办公建筑 包括: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工资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建筑;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艺术传媒类办公建筑;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类办公建筑。 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 总建筑面积1500m2以上5000m2以下的。 总建筑面积1500m2以下的。 娱乐、康体类建筑或场所 包括: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大型游乐等娱乐场所建筑;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等康体场所。 总建筑面积3000m2以上的建筑,或高峰时100人以上的露天场所。 总建筑面积3000m2以下的建筑,或高峰时100人以下的露天场所。 公共设施营业网点 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包括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加油加气站营业网点。 其他服务设施或场所 包括:殡葬、汽车维修站等其它服务设施或场所。 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 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下的。 交通枢纽设施 包括: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交通服务设施(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等。 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 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下的。 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广场 总占地面积5000m2以上的。 总占地面积1500m2以上5000m2以下的。 总占地面积1500m2以下的。 注:1 居住户数和居住人数核算时,低层建筑为主的居民点以居民点整体为单元进行核算,中层、高层及以上建筑以单幢建筑为单元进行核算。其他防护目标未单独说明的,以独立建筑为目标进行分类。 2 具有兼容性的综合建筑按其主要类型进行分类,若综合楼使用的主要性质难以确定是,按底层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归类。 3 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可接受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周边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不超过表2中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的要求。 表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可接受标准表 防护目标 个人风险可接受标准(概率值) 新建装置(每年)≤ 在役装置(每年)≤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 重要防护目标 高敏感防护目标 3×10-7 3×10-6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 3×10-6 1×10-5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 1×10-5 3×10-5 5 社会风险可接受标准 社会风险可接受标准采用ALARP原则,通过两个风险分界线将社会风险图划分为3个区域,即:不可接受区、尽可能降低区和可接受区。具体分界线位置如图1所示。 ① 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不可接受区,则应立即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② 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可接受区,则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③ 若社会风险曲线落在尽可能降低区,社会风险处于可接受程度的边缘水平,需要在可实现的范围内,尽可能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图1 社会风险可接受标准 注:为避免发生大型灾难导致1000人以上死亡,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的横坐标上限为1000人,认为超过该上限的事故不论发生可能性的大小都是不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