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数据录入

主营业务:车源信息,货源信息,空车配货,回程车源,配货信息   叫车热线:18574103563
为规范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服务管理,建立正确数据安全和保障机制,确保信息系统的数据准确性和实效性,制订本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服务商/运输企业对车辆数据的添加、修改等。 二、数据录入原则 请服务商/运输企业依据车辆行驶证、注册证等真实信息,按照以下规范录入车辆资料: 1、输入的车辆数据要求正确、完善,与车辆真实数据保持一致; 2、必须填写车主真实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3、当车辆信息有变动时,服务商/运输企业有责任必须进行及时维护更新; 4、只可添加运营省范围内的车辆,不得添加其他省份车辆;若一旦发现,则直接删除。 三、数据录入修改要求 道路运输证号 需输入正确的道路运输证号,新车无需填写,在用车必须填写。 所属地区 选择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运管机构所属地,必填项。 车辆基本信息填写 必填项:车主/业户、联系人、联系人手机、车牌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型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牵引总质量、外廓尺寸、货箱内尺寸、轴数。 1.需与车辆登记证的信息保持一致。 2.车主/业户:车辆所属人/单位。 3.联系人:车主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 4.联系人手机:车辆联系人手机,必须填写真实联系电话,为 11 位手机号码。 5.车牌号:需与公安部门发放的车牌号保持一致。 6.总质量(kg):车辆的总质量,单位为千克,若无,可输入“--”。 7.核定载质量:在“车辆类型”中选择不是“牵引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为千克,若为牵引车,该项可为空。 8.准牵引总质量:在“车辆类型”中选择为“牵引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为千克,若为非牵引车,该项可为空。 9.货箱内部尺寸(MM)长、宽、高:若车辆为厢式货车时,需输入该项,单位 MM,若为其他车辆时,该项输入“--”。 可选填:轮胎数、轮胎规格、车辆出厂时间、经营范围、车身颜色、车辆购置方式、车辆保险到期时间、检验有效期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车辆保险种类。 证件扫描要求 1.请上传车辆登记证、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车身清晰彩色原件扫描件或数码照; 2.车辆登记证由公安部门核发,照片信息显示完全且清晰可见(如下图); 3.车辆行驶证照片中需要车辆基本信息和有效期两页且信息清晰可见(如下图); 4.车身照片为车辆左前方 45 角度图片且车牌号清晰可见(如下图); 5.车身照片不能使用照片翻拍,必须对实际车辆进行图像采集; 6.支持.jpg .jpeg 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 3M; 7.在录入车辆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传正确有效的车辆相关图片(登记证、行驶证或合格证、车身照片)。 终端信息 终端号 终端的 ID,必须与终端上传保持一致。 SIM卡卡号 终端上的 SIM 卡号码,必须与终端上传保持一致。 特别备注 在平台上无需输入平台终端型号和厂家,由终端注册时自动上传,上传的终端型号与厂家必须是已经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完成对接,并与交通部公示的型号保持一致。